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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如何行使?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4-28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如何行使

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

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

2、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

途径有两种:

1、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

2、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如何行使

 

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

2、涉案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

3、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且经过竣工验收,如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权。

4、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

5、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为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行使优先权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的法定性、从减少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前提出发,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未果时,准予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优先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对不宜拍卖、折价的工程不得行使。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

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

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

途径有两种:

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

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