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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阳、刘敏律师代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12-22

案情简介:上诉人朱平圣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米莎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莎皮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朱平圣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认定事实错误。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06民终1522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3-31

合 议 庭 黄雪鹄 黄健晖 吴行政

审理程序:二审

上 诉 人 :朱平圣

被上诉人: 佛山市南海米莎皮革有限公司

上诉人代理律师:赵国平 [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杨黎捷 [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谢晓阳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刘敏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平圣,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平,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黎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米莎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LICHUNWAH。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平圣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米莎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莎皮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朱平圣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6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佛山市南海米莎皮革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解除与被告朱平圣的劳动关系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原告佛山市南海米莎皮革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4786.30元予被告朱平圣。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朱平圣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一、原审判决存在以下认定事实错误。1.米莎皮革公司制作的《员工手册》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也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是米莎皮革公司单方面制作的。且该《员工手册》未依法进行公示并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表决通过。米莎皮革公司要求朱平圣在《2013年版签收表》上签名时,并未向朱平圣出示上述《员工手册》。朱平圣于2012年12月28日在《2013年版签收表》上签名,但该2013年版《员工手册》印制日期和施行日期均为2013年1月1日。签收在前,制作在后,有悖常理。故朱平圣并不存在严重违反米莎皮革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2.朱平圣在一审庭审时己经明确否认《米莎保安队纪律规范》、《保安组长职责(早班)》、《保安组织职责(夜班)》上签名的真实性,上述文件系米莎皮革公司为诉讼而制作的,文件上的签名系米莎皮革公司伪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故请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给予米莎皮革公司应有的惩罚。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也错误。根据米莎皮革公司提供的所有工资条,米莎皮革公司每月均向朱平圣发放全勤奖,证明朱平圣在米莎皮革公司处任职期间一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因米莎皮革公司的规章制度未依法定的程序制作,不适用于朱平圣,朱平圣不存在严重米莎皮革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特上诉请求:1.撤销(2016)粤0605民初16278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确认米莎皮革公司违法解除与朱平圣的劳动关系。3.判令米莎皮革公司向朱平圣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8828元。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米莎皮革公司承担。

针对上诉人朱平圣的上诉,被上诉人米莎皮革公司答辩称:第一、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朱平圣作为米莎皮革公司的员工,从事保安工作,在保安工作岗位上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长期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朱平圣直接领导李晓强对于朱平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表现多次教育过朱平圣,朱平圣不但不改过,反而变本加厉地违反公司的制度。第二、朱平圣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为有:上班时间不穿工作服、上下班叫他人帮自已代打考勤卡、工作时候不做好工作记录、上班时间脱离工作岗位或者在上夜班时怠工、私自离厂、没人出入大门口时,大门也是敞开着;当清洁阿姨来到保安室搞卫生时辱骂清洁工作人员,而且骂得很难入耳、教唆同事一起怠工等种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最为恶劣的一次违反公司制度行为是2016年7月29日早上五点多钟,正是朱平圣值班的时候,为了自已的私利不让公司知道。将对准公司大门口的两个监控都用扫把将监控捅开,让监控的镜头不再对准大门口。于2016年7月29日早上五点23分20秒至7月29日5点25分31秒,在5点23分23秒的时候,朱平圣走出保安室,拿着一个扫把将对准大门口的两个监控用扫把捅监控,让监控对着天空,无视两家公司的财产安全和员工的生命安全。朱平圣负责的厂区保安范围有两个企业,一家是佛山市南海米莎皮革有限公司,另外一家是佛山市地球鞋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共一个大门口出入,两家企业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由佛山市南海米莎皮革有限公司负责厂区公共区域的管理,包括:保安执勤、清洁卫生、绿化维护,消防设备的维护及相关的日常维护。相关人员的工资、福利及日常维护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佛山市南海米莎皮革有限公司支付。”除了米莎皮革公司在对着大门口处安装一个监控外,佛山市地球鞋业有限公司考虑到厂区的安全问题,在大门口也加装了一个监控方面,但朱平圣作为米莎皮革公司的保安,在值班的时候为了自已的私利,完全不顾两家企业的财产安全和员工的生命安全,朱平圣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佛山市地球鞋业有限公司员工是在第二天检查监控时发现了上述情况,佛山市地球鞋业有限公司高管于2016年8月2日11:53发邮件给米莎皮革公司,邮件内容“这两个视频让我们十分恐慌,我们觉得如果留下这样的保安来保护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就像是在自掘坟墓,我们简直无法想像若有人把我们最重要的摄像头指向天而在这段时间里又未被人发现将会发生怎样的灾难。请告知我们,你们将怎样处理这件极其严重的事情和你们怎么去保证类似这样的事件将不会再发生。”佛山市地球鞋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15:09再次就上述事件发出邮件“在这次保安严重违纪事件后,我们非常担心目前的安全状况,我们期待今天能听到你们的解决方案。”当米莎皮革公司在回复将与朱平圣解除劳动关系时,佛山市地球鞋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15:57第三次发邮件“我们相信这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正确的方法,我们也相信我们不需要支付这个保安经济补偿金,因为那些监控摄像是不容置疑的证据。”第三、根据保安的排班规定,夜班工作时间为:23:30-次日07:30,朱平圣被安排在2016年7月27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上夜班,但其于2016年7月27:日23点30分至7月28日凌晨5点53分期间旷工16.5小时;7月29日23点30分至7月30日5点56分期间旷工6.5小时;并且在此期间找同组保安员左斌生代其打上班卡。2016年7月28日及2016年7月30日期间分别代同组保安员左斌生打上班卡。上述事实有监控视频记录记载,证据确凿。综上,朱平圣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制度,米莎皮革公司为了维护其正当的合法利益,米莎皮革公司与朱平圣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情、合理、合法,米莎皮革公司认为不应当支付申请人要求赔偿金、代通知金、误工差旅费。朱平圣在职期间的工资,米莎皮革公司已经支付到其个人账户上了。米莎皮革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朱平圣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期间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米莎皮革公司是否应向朱平圣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综合双方的举证、质证及陈述,本院对双方争议焦点作如下分析:

第一、关于朱平圣是否存在严重失职的问题。首先,根据一审诉讼期间米莎皮革公司提供的录像资料显示朱平圣存在不关公司大门、有车辆出入不登记、不穿工衣等行为,但米莎皮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平圣有多次上述行为及上述行为已达到严重失职程度。其次,米莎皮革公司提交的录像资料显示朱平圣拿扫把走到角落后公司监控摄像拍摄位置有所改变,二审期间朱平圣承认其确实存在用扫把捅监控摄像头从而移动监控摄像头位置导致监控拍摄角度有所改变,米莎皮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移动监控摄像头的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司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但朱平圣的这一行为确实违背其保安员的常规的职责要求。再次,一审诉讼期间米莎皮革公司提交的录像资料显示朱平圣在7月27日04:00:58(属7月26日的晚班)带家属进厂后随后离开,7月27日23:25左右(属7月27日晚班)朱平圣未回公司上班让人代打卡,7月29日(属7月29日晚班)未打卡上班,直至7月30日05:56:00才从外面回来,可见,朱平圣存在多次擅自离岗旷工的行为,且该录像也显示朱平圣存在找人代打卡及替人打卡的行为,二审期间,朱平圣承认其在7月27日至7月30日存在离岗旷工行为。朱平圣的上述两行为已严重违反的米莎皮革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属于严重失职的的行为。第二,关于米莎皮革公司的《员工手册》是否合法送达的问题。朱平圣上诉主张其于2012年12月28日在《2013年版签收表》上签名,但该2013年版《员工手册》印制日期和施行日期均为2013年1月1日,签收在前,制作在后,有悖常理。首先,根据一审诉讼期间米莎皮革公司提供2013年版《员工手册》签收表显示朱平圣已签名签收该《员工手册》。其次,二审期间米莎皮革公司陈述,2013年版的《员工手册》是2012年10、11、12月对之前版的《员工手册》进行修改而成,2013年版《员工手册》的印制日期并非2013年1月1日。米莎皮革公司提供朱平圣2010年、2012年与米莎皮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有约定:乙方(朱平圣)应遵守甲方(米莎皮革公司)依法订立2008年版《员工手册》以及通知形式书面颁布的规章制度。米莎皮革公司提供的朱平圣的上述合同可以佐证米莎皮革公司2013年以前就制订《员工手册》的事实。那么,作为2013年1月1日就开始施行的2013年版的《员工手册》,修改、印制、发放、培训必然在实施之前,因此,2013年版《员工手册》实际印制的日期不可能和施行日期均为2013年1月1日,朱平圣在2012年12月28日签收2013年版《员工手册》并非不合常理,故本院对米莎皮革公司已向朱平圣合法送达2013年版《员工手册》的事实予以采信。第三,根据米莎皮革公司2013年版《员工手册》的规定,多次擅自离岗旷工、找人代打卡及替人打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可以予以开除。米莎皮革公司基于朱平圣的严重失职违纪行为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与朱平圣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了与朱平圣的劳动关系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和《员工手册》的规定,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米莎皮革公司无需向朱平圣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朱平圣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朱平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行政

审判员黄雪鹄

审判员黄健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