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专利诉讼流程是怎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涉外专利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送达取证、判决和仲裁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等司法协助活动。
涉外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同民事诉讼其他程序的一般规定,都是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贯彻基本原则的精神。
各国对涉外专利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各有不同,从立法看,大致有三种体例:第一种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之外制定单独的涉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种是在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章节中,对涉外民事诉讼设立特别条款,分别加以规定;第三种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设立专编、专章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问题作集中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了第三种立法体例,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编单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这种立法体例既便于当事人掌握和遵循,又便于法院办案,成为各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新趋势。
二、涉外专利诉讼中要注意什么
在涉外的专利纠纷中,因为地域的不同,以及侵犯对象的特殊等原因,在涉外专利纠纷中,首先需要及时聘请专业的法律专家分析案情,制定应诉策略;
在涉外的专利诉讼中,最好是谋求和解,专利侵权诉讼的高风险性、诉讼程序的漫长和可能发生的巨额费用,使得专利诉讼的双方和解的可能性非常大。
在积极寻求诉讼和解过程中,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提出诉讼管辖上的异议、以其他事由进行有效抗议等。中国企业在接到跨国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时,积极应诉是上策。
在争取到和解的机会时,也要对对方的专利分析清楚,把需要付费的专利清单中的非必要专利、重复专利、失效专利等排除出去,或用自己所有的专利与对方的专利做交换,争取专利的交叉许可,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支付的费用。
三、涉外专利诉讼的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要求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的适用公约规定,但是对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司法豁免原则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的名义(不属于职务行为)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港、澳、台地区的人寄交内地的授权委托书,按司法部《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办理。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从我国领域外寄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当地的华侨团体证明。
(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一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