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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阳、谢祚兵律师代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侵占罪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12-22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占罪

合 议 庭:陈晓明、陈剑超、王鲁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某纸品厂   代理律师:谢晓阳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谢祚兵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审理经过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某纸品厂以李某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自诉称: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10月1日入职我单位,从事业务员工作,工作内容为协助我单位送货,下货,并代收客户货款。从2013年11月开始非法侵占我单位的财物,并且长期据为己有,经过多次催讨拒不返还,截至2015年1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我单位的财产达人民币539078.65元。被告人拒不退还货款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故向贵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李某返还侵占自诉人的货款本金人民币539078.65元;判令被告人从2015年6月30日起以539078.65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支付直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判决确定后按照判决给付利息。利息暂计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共计82天为22102.2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某纸品厂是个人独资企业,被告人李某是其聘请的业务员。以上事实有自诉人营业执照、自诉人与被告人签订的《业务员聘请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本院认为:第一、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返还,涉嫌职务侵占,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第二、本案的涉嫌犯罪数额巨大,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经释明,自诉人仍不能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材料。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广州市白云区某纸品厂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剑超

审判员陈晓明

审判员王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曼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