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阳律师代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布日期:2017-07-25审理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案 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 议 庭 :谢保明、涂林宗、黄运祎审理程序:一审原 告:苏冠平 代理律师:谢晓阳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陈锡涛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被 告:东莞市建龙机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何勇 [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张婷 [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文书性质:裁定
广东XX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607民初4265号原告:广东XX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中心科技工业区XX号(F1)自编之二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86363200。法定代表人:陈日文,该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
梁某与佛山市南海XXXXX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梁某,住广东省广宁县。委托代理人欧卫文,广东万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表人梁晓云、吴满英。被告佛山市南海XXXXX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江某。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案情简介: 两原告周树林,谭宜辉与两被告 佛山市高明区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志超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将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瑶路的佛山市高明区合水合众综合住宅楼1、2、3、4座建设工程发包给两原告承包施工。合同还约定两原告缴付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给被告,并约定被告在收取保证金三个月内退还给原告方,如不能按时退还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
案情简介: 两原告周树林,谭宜辉与两被告 佛山市高明区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志超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将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瑶路的佛山市高明区合水合众综合住宅楼1、2、3、4座建设工程发包给两原告承包施工。合同还约定两原告缴付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给被告,并约定被告在收取保证金三个月内退还给原告方,如不能按时退还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
案情简介: 两原告周树林,谭宜辉与两被告 佛山市高明区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志超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将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瑶路的佛山市高明区合水合众综合住宅楼1、2、3、4座建设工程发包给两原告承包施工。合同还约定两原告缴付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给被告,并约定被告在收取保证金三个月内退还给原告方,如不能按时退还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
案情简介: 两原告周树林,谭宜辉与两被告 佛山市高明区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志超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将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瑶路的佛山市高明区合水合众综合住宅楼1、2、3、4座建设工程发包给两原告承包施工。合同还约定两原告缴付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给被告,并约定被告在收取保证金三个月内退还给原告方,如不能按时退还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